学校章程

山东省垦利第一中学学校章程

作者: 时间:2022-11-04 点击:

山东省垦利第一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健全学校法人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山东省垦利第一中学,简称为垦利一中,英文名称为Kenli  No.1 Senior High School of Shandong。校址为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99号,邮政编码为257500。

第三条 学校经东营市垦利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办学理念: 和融  进取

第五条  校    训: 自信超越 和融发展

第六条  校    风: 厚德 笃学 求实 创新

            教    风: 修身 启智 严谨 敬业

学    风: 乐学 善思 明理 笃行

第七条  办学目标:打造值得学生回忆一生的学校

学校愿景: 创建省内知名高中 打造齐鲁教育品牌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四)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部、校长、校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三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评价机制,形成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工作,听校长指挥,向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安保办、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由校长聘任各处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决策重大事项、支持学校发展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的初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教科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重大教研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民主自治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职员、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及伤残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评优。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学德育纲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坚持树立德育为先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注重德育工作的“主体性、开放性、实践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条 学校设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学校德育工作,不断健全德育工作网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检查学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学校给予班主任一定的津贴。学校全体人员不断增强育人意识,积极配合班主任工作,实现全员德育。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素质,开辟第二课堂而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通过学生会,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年级工作领导小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年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年级主任(包括副主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及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四十六条 备课组接受年级工作领导小组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四十八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的汉语文教材,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部分课程可采用双语教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认真组织期中、期未教学质量检查及各学科毕业、升学考试和考查。

第五十条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评定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不得淘汰或者变相淘汰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教科室在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改革实践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实施禁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完善学生心理咨询室的建设,配足配齐专职心理教师,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

第五十七条 积极贯彻《学校艺术工作条例》,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配备专业教师,组建学生艺术团,发挥艺术特长学生的骨干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重视校园网站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和智慧型学校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信息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东营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加强资产和设备管理,实行资产设备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每年度提前由学校和各部门根据部门新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学校委托有审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审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十五条 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在教育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在经历中的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校务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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